弘略公司产品招商说明

一、总则

     深圳市弘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弘略公司)主要经营弘略牌电解水机、家庭中央净水机

及配件、车位锁、工业取样机等机电光设备的开发与销售,并且管理全国各地的代理商。为了防止

“弘略” 产品被仿冒,保护各地代理商的永久利益,并保障向用户提供可靠的售后服务,本公司

决定:在全国建立一个强大的销售网络,对“弘略”产品进行销售。

二、代理商的分布及设立条件


1. 在大中城市设立代理商,代理商负责本地区代理与服务。


2. 代理商可以是直销和专卖店或其他方式。


3. 由开办人或单位向公司提出代理的书面申请,提供开办地点、资金情况等 , 由公司审查合格,

双方签订代理合同书后方可代理“弘略” 产品。


4. 直销方式:代理商是独立法人或自然人均可。


5. 专卖店开办人应承认本公司的管理规定,按照公司统一 CI 策划,对代理地点进行室内装修,

经公司认可后方可开业。


6. 经过向我司提出申请,并填定相关调查资料,经甲方核实无误。


7. 受过我司讲师正规培训的,并按照要求完成我司培训内容的,被我司认可的合格者。


8. 经过与我司协商,被任定可以代理弘略公司指定区域内代理指定产品的指定代理商。

三、代理商守则


1 . “弘略” 产品的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,代理商应尊重公司的商标权和名称权。


2 .不仿制公司的商品,全部商品从公司进货,不准在专卖店销售未经公司许可的商品。


3. 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,不得擅自抬价或压价。商品的促销原则

上应按照公司统一安排。


4 .不向其它有“弘略” 产品代理总代理的地区推销产品,不得以优惠条件与其他代理商竞

争,不可诋毁 “弘略” 代理商的声誉。


5 .要在代理范围之外的地区经营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公司可根据经营业绩与市场情况给予

批准。
6 .代理商应及时向用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,公司免费为代理商进行安装、维修人员的培训。


7 .对所招销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,不准对产品进行夸大、不实之宣传。


8 .按章纳税、合法经营,不可破坏公司整体形象。


9 .未经公司允许,不准私自转让代理商资格。


10 .代理商所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自行制定。


11. 代理商在合同期间,有责任如实汇报其月库存状况,销售状况等各种资料。


12. 维护我司产品品牌形象,积极配合我司的产品宣传推广工作。


13. 严格按照我司规定的价格体系,在辖区内销售我司产品。


14. 在规定的区域市场内销售,不得跨区域经营,更不能冲货、窜货。


15. 代理商要单独或与其它公司进行我司形象、产品宣传、广告、展销会等促销活动,必须

征得我司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

16. 我司产品在代理商销售终端陈列应摆放在最为显眼的地方,并且尽可能地将我司产品集中

展示,以利于产品的推广。


17. 代理商在展示、销售我司产品时应保持产品的清洁,完整性,每个月上交上月销售的《售

 

后服务卡》。


18. 代理商在销售推广过程中的任何时候,不得说有损于弘略品牌或弘略公司的言辞。

四、供货价格及结算


1 .代理商以全国统一的供货价取货。


2 .每次购买我司产品付款方式可以选择 (1) 现款现货 (2) 银行转帐 , 款到发货 (3) 第

三方付费 , 支付宝 ( 代理商先把货款转到第三方 -- 支付宝 , 收到货并验收后 , 通知支

付宝把货款付给厂家 ) 的任意一种,订货 50 台以上必须提前 20 天告之我司,并预付 30 %

订金,余款提货时结清,结算方式可通过共同约定的方式进行。如代理商未要求按其指定方式发

货,正常情况下我司将在三天之内以普通汽运的方式发出当次订货产品,产品运费及运输保险费

用由代理商承担。


3 .结算方式以一次一清的原则,即先付款后提货。


4 .公司有权根据原材料的价格变动,调整供货价格,但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30 天通知代

理商。对已交订金的货,不得调整价格。


5 .代理商约定第一次提货数量后,但后期提货数量原则上不限,批量定购 (50 台以上 ) 必须

提前 20 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,并先付 30% 的订金,提货时以约定的方式全款结算提货。


6 .公司开普通发票价。


7 .我司因各种原因需变价格时,应于正式调整前一个月通知代理商。


8. 不仿制公司的商品,全部商品从公司进货,不准在专卖店销售未经公司许可的同类商品。


9. 不向其它有“弘略”代理或代理的地区推销产品,不得以优惠条件与其它代理代理商竞争,不

可诋毁“弘略”代理商的声誉。


10. 未经允许,不准私自转让代理商资格。

五、退货与换货

1. 我司提供代理商维修零配件,此零配件仅作为因商品质量问题的维修用途,零配件耗损量应根

据保修卡进行登记。


2. 一次性开箱不合格产品自售出之日起,代理商在一周内通知并及时完整地返回我司,我司无偿

给予更换。


3. 代理商应配合我司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登记,确定保修的起始时间,完整回收保修卡副件,否

则无法提供售后服务。


六、奖惩及其他


1 .没有正当理由,年销售总量达不到合同数量的代理商,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资格。


2 .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代理商,公司有权撤销其代理资格。


七、公司有权根据情况修改和补充本管理规定,解释权在公司。